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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将支持优先采购国产空气检测仪器设备
发布时间:2013-06-03 阅读:990

导读:近日,环保部发布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本次《实施方案》规定,承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任务的地区应根据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高的监测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
  
  今后,用于针对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6项指标的自动监测设备都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高的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
  
  近日,环保部发布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与2012年5月印发的《空气质量新标准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相比,本次《实施方案》规定,承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任务的地区应根据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高的监测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实施工作,包括其仪器招标、采购、安装、调试和信息发布等由各省(区、市)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
  
  此外,《实施方案》在具体实施安排中要求,2013年7月底前,各省(区、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完成辖区内第二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城市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招标公示。8月底前,完成第二阶段实施城市所有监测点位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实施方案》还要求,第二阶段实施城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数据联网设备应与监测仪器同时招标、同时采购、同时安装运行。
  
  《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116个城市449个监测点位,并要求启动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共3个区域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建设工作。据了解,2012年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共74个城市496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财政部下达的2013年中央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二期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地级城市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县级环保模范城市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视情况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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